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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 2013-12-06 校内制度 阅读: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辽财库[2012]851号)和《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辽财库[2012]67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指定银行办理的我校在职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该卡具有一定的透支消费额度和透支免息期。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教职工个人为公务卡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学校在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公务卡代理银行,并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我校工作人员统一使用省级预算单位 “6283”开头的银联标准公务卡。

第六条 学校组织在职职工本人向代理银行申报《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由代理银行统一审核资料通过后,将公务卡邮寄到本人签收。计财处依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公务卡信息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系统。

第七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到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并及时向计财处提供更新后的公务卡信息。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学校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代理银行协商确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代理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持卡人临时申请予以审批。

第九条 公务卡存款无利息,进行公务消费具有25-50天的免息期。公务卡还享有以下优惠权益:

1.公务卡在卡片有效期内免收年费;

2.公务卡免收挂失手续费和损坏换卡手续费;

3.免费提供大额交易(500元以上)短信通知、报销还款交易短信通知和账单到期短信提醒;

4.免收本行本地溢缴款取现手续费。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条 公务卡是具有信用支付功能的银联标准信用卡。现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一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学校原使用现金和转账结算方式、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业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消费。

第十二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的各项支出,职工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财务处原则上不再办理职工从事公务活动的现金借款。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计财处批准后,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代理银行的相关规定提出交易查询

第十四条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报销手续,由个人自行还款。计财处不能查询公务卡中的私人消费信息,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中不得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由此产生的利息及手续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因持卡人个人原因导致公务消费以外经济损失的发生,由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造成本校经济损失的,本校有权向持卡人追偿。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与报销基本流程,不改变原审批程序,不改变现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七条 公务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时,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刷卡消费,然后持相关业务发票等报销凭证和经持卡人签名的刷卡消费凭证到计财处办理报销事宜。由计财处对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规定时间通过本校账户办理向公务卡转账的还款手续,不再向报销人支付现金。

第十八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务卡消费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如不慎遗失公务卡消费凭证,须自行补办。无法补办的须向计财处提供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书面说明,包括交易时间、地点、金额等,计财处经查询、核实、审批后方可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代理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到财务处报销。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计财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并持有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说明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计财处审核批准,在免息还款期内,先将资金划入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学校后再及时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取消服务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计财处并由计财处及时退回本校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批手续按计财处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办理刷卡报销时,计财处对持卡人申请报销的公务支出刷卡消费信息进行查询审核,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职工自行偿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凭证(签购单、消费小票等)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换卡未及时到计财处更新备案,导致计财处无法及时处理公务报销而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6.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7.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8.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计财处负责加强审核本校教职工公务卡报销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按月与代理银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做好本部门经费公务卡报销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公务卡消费不突破年度预算指标。

第二十五条 本校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由财务处统一组织申请办理公务卡。

第二十六条 严禁通过公务卡进行超预算支出、严禁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本校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上级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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