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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 : 2013-12-06 校内制度 阅读: 来源: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财经法规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财政性专项资金,是指上级部门拨付的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等方面,在一定时期内具有限定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学校计财处作为资金管理部门,对学校总体的财政性专项资金承担管理职责,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实行归口负责制,依据当前我校各部门职能,专项资金归口管理职责划分如下:

专项类别

主要内容

归口管理部门

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

包括重点学科建设、提升高校核心竞争力特色学科建设、研究生创新计划等

研究生部

专业建设及其它教学类

包括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建设、精品教材、精品课程、教改立项、本科生科研计划等

教务处

实验室建设

包括专业教学实验室、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实训基地建设等

教务处

科研类

包括重点实验室、科研计划、科研平台建设等

科研处

基础设施改造与维护

包括运行设施改造、校园环境工程、建筑物维护修缮工程等校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后勤管理处

图书馆建设

包括文献资料建设、购置图书、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等

图书馆

信息化建设

包括校园信息化、信息化平台建设、校园网络化建设等

校园网中心

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强教

包括特聘教授、人才引进资助、拔尖人才、创新团队、中青年骨干教师、教学实践技能、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等

组织人事部

教学、办公设备购置

包括办公设备、教学设备、科研设备

国有资产管理处

其它

相关管理部门

第五条 各归口管理单位的职责为: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和学校与本单位的统一安排,具体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接受项目绩效考评等。

第六条 各归口管理单位应按财政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如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礼品、招待费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的支付,需根据《沈阳药科大学经费审批权限》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九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程序建账建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实施中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均需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属于非政府采购的支出(即单项或批量在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采购)可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但需履行校内采购程序。具体程序参照校内相关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对财政性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即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目标效益进行评价。检查评价的内容包括:单位是否按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益,跨年度的项目是否按照总体计划实施以及后续工作的完成情况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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