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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关于科研经费支出差旅费及劳务费等补充规定

时间 : 2022-05-24 校内制度 阅读: 来源:

沈阳药科大学关于科研经费支出差旅费及

劳务费等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支出的差旅费及劳务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研工作积极性,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对现行的《沈阳药科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沈药大校字〔2018〕57号)、《沈阳药科大学因公出国(境)差旅费管理办法》(沈药大校字〔2018〕63号)及《沈阳药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沈药大校字〔2019〕30号)相关条款进行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学校所有纵、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含教育事业经费。

第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差旅费的补充规定

1. 课题组举办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应注重会议质量,严格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其中,来宾住宿费报销标准可以在《沈阳药科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沈药大校字〔2018〕57号)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最高上浮50%,由项目负责人出具会议情况说明(要写明会议主题、来宾名单、会议日程及预算安排情况)并签字确认后,和会议费票据一起提供给计财处审核报销。应课题组邀请参会的国外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员,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

2. 课题组成员外埠出差选择交通工具和住宿等时,要坚持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课题组成员外埠差旅费中,支付住宿费的标准可以在《沈阳药科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沈药大校字〔2018〕57号)规定的基础上,最高上浮50%; 出差人员往返于驻地与机场、车站、码头等地的机场大巴费等交通费,可凭票据据实报销,饮食及市内交通补助按标准发放。

3. 课题组成员外埠出差时,因借宿亲友家或由调研单位提供住宿等情况未取得住宿发票的,据实填写《沈阳药科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并出具情况说明,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可按出差天数支付伙食补助和交通费补助,原则上发放伙食补助和交通费补助的天数不超过7天(含)。

4. 确因项目研究需要必须采用自驾车方式开展异地科研活动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并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可据实报销过桥过路费,按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但不发放交通费补助。

5. 课题组中二级教授成员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的标准,在《沈阳药科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沈药大校字〔2018〕57号)相关规定等级的基础之上提高一级,即可以报销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6. 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需经学校国际交流处审批同意后再支出。课题组成员根据预算报销出国费用时须提供邀请函、出国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有效原始票据等,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计财处审核,国际机票的支付实行银行转账结算方式。

第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补充规定

1. 课题组支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需填写《劳务费审批表》或《校外专家劳务费审批表》,提供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各一份,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按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2. 课题组按照项目研究需求支付专家咨询费,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以下标准:

以会议、现场访谈或勘察形式进行的咨询费用,不超过两天(含)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超过2天的部分,按照上述标准的50%支付。以通讯形式进行的咨询费用,按照上述标准的20%-50%支付。

3. 开展生产实践、野外采集、社会调查等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费用,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校外专家劳务费审批表》并提供书面说明,签字确认后,计财处依据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后予以支付。

4.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课题组可聘请财务、人事、科研管理人员担任临时科研助理,聘请费用以咨询费形式支出。

第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办公费的补充规定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办公用品的,不适用政府采购流程。需购买办公用品的,可按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自主采购。

第六条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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