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公用经费分配暂行标准
公用经费标准是学校年度分配公用经费的依据,各部门应根据学校下达的公用经费指标,做到精打细算,合理安排支出。公用经费指标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
一、行政办公经费标准
1.办公费、资料费、邮电网络费,每人每年标准:干部、教辅人员200元(其中:办公费100元,资料费50元,邮电网络费50元)。专任教师350元(其中,办公费200元,资料费100元,网络费50元)。
2.市内交通费(机关有关部门),每人每年标准:处级以上干部1200元;科级及以下干部300元。
二、福利费、保健费、离退休公用经费标准
1.职工福利费,每人每年标准:在职教工福利费60元,由各分会统一掌握使用;离退休人员福利费60元,在12月工资中一次性发放。
2.教工保健费:甲级每人每月80元;乙级每人每月65元;丙级每人每月50元。
3.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每人每年标准:厅级干部1,400元,处级干部1,300元,科级及以下干部1,200元。
4.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每人每年标准:厅级干部600元,处级干部350元,科级及以下人员250元。
三、教学公用经费
1.实验费:化学实验费每学时2元;生物实验费每学时4元;其他类实验费每学时0.6元。
2.生产实习费:学生在市内生产实习每人每天20元。有关专业学生需要到外地生产实习,经学院申请,学校批准后在专项经费中安排。
3.本科生毕业专题费:每人每年600元,如毕业生到外地做毕业专题,经学院申请,学校批准后在专项经费中另行安排。
4.研究生业务费指标:博士生,每人每年4,720元;硕士生,每人每年2,450元。
四、新标准自2013年开始实施,原《沈阳药科大学公用经费分配标准》(沈药大计财字[2004]年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