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财经法规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财政性专项资金,是指上级部门拨付的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等方面,在一定时期内具有限定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学校计财处作为资金管理部门,对学校总体的财政性专项资金承担管理职责,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实行归口负责制,依据当前我校各部门职能,专项资金归口管理职责划分如下:
专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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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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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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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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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重点学科建设、提升高校核心竞争力特色学科建设、研究生创新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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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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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设及其它教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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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建设、精品教材、精品课程、教改立项、本科生科研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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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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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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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专业教学实验室、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实训基地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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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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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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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重点实验室、科研计划、科研平台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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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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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改造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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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运行设施改造、校园环境工程、建筑物维护修缮工程等校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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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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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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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文献资料建设、购置图书、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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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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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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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校园信息化、信息化平台建设、校园网络化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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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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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强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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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特聘教授、人才引进资助、拔尖人才、创新团队、中青年骨干教师、教学实践技能、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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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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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办公设备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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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办公设备、教学设备、科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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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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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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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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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归口管理单位的职责为: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和学校与本单位的统一安排,具体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接受项目绩效考评等。
第六条 各归口管理单位应按财政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如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礼品、招待费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的支付,需根据《沈阳药科大学经费审批权限》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九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程序建账建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十条 财政性专项资金实施中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均需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属于非政府采购的支出(即单项或批量在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采购)可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但需履行校内采购程序。具体程序参照校内相关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对财政性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即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目标效益进行评价。检查评价的内容包括:单位是否按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是否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益,跨年度的项目是否按照总体计划实施以及后续工作的完成情况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