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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财处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务卡结算事项的通知

时间 : 2015-05-05 通知公告 阅读: 来源:

计财处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务卡结算事项的

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公务卡结算制度在我校实行一年来,对控制现金流量、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实行过程中也出现了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及结算手续不全等问题,现依据《辽宁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阳药科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对公务卡报销结算事项具体明确如下:

一、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资金范围

1.学校教育事业费(以“511”及“521”开头的项目经费)

2.纵向科研课题经费(以“413”开头的科研项目,但不包括以“41360—41370”开头的科研经费)。

二、财务报销需提供的必备手续

1.发票

注:发票内容为试剂、耗材、配件、图书、药品、办公用品、日用品、体育用品等统称的,还需商家提供带有单价、数量、金额的商品明细方可报销。

2.刷卡消费凭证,具备下列三项之一即可:

△刷卡小票;

△有公务卡卡号后四位、销售单位名称、消费金额的网页截图;

△公务卡账单明细(可通过网上银行打印)。

三、未按规定执行公务卡结算需提供的手续

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但未使用的(包括刷卡凭证丢失等),原则上不予报销。但确有实际情况的须向计财处提供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书面说明(说明格式见附件),经计财处处长签字审批后方可予以报销,报销金额打入公务卡。

四、以下情况可暂不适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由计财处查询确认方可);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打车费、公交车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以上支出可不写情况说明,无需计财处处长签字即可报销。

五、注意事项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必须在免息还款期内,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到计财处报销。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以及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附件下载:未使用公务卡情况说明书.doc

沈阳药科大学计财处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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