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6号),用于科研和教学的国产仪器设备均可享受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
国产仪器设备增值税退税需满足以下要求:
1.设备范围:详见附件;
2.发票范围:未办理过进项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卷票);
3.发票开具日期范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1日;
4.报账付款日期范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11日,并已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同时满足以上要求,并经税务局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增值税退税的优惠政策。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委托经招标确定的税务代理机构为我校办理增值税退税申报工作,计财处组织开展申报材料收集、整理等工作,如有需要,烦请相关部门和老师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为了保障学校权益,烦请各位老师注意,2020年3月11日之后购买的国产仪器设备,报账时需提供:1.购货合同;2.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发票联和抵扣联)。
附件: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计财处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