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文件要求,对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实行公务卡结算。
我校定于5月19号开始对纵向课题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请尚未办理公务卡的老师及时申领公务卡。《公务卡申请表》请到计财处会计科或工资核算室领取,特此通知。
沈阳药科大学计财处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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