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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经费审批权限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 : 2013-12-09 通知公告 阅读: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各项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各部门(学院)的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对本部门(学院)的经费支出负主要责任。

第二条 实行科研经费项目主持人责任制,各科研项目主持人是该项目经费的主要责任人,对本项目的经费支出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实行大额资金进一步审批制度,超限额支付资金需要逐级报批。各级领导只能在规定的权限内安排和审批经费的支出。

第四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我校的各项财务制度和规定,自觉接受学校教职工的监督,切实负起责任,把好开支关。

第二章 经费审批权限

第五条 学校年度预算中安排给各党政部门的包干经费,按以下权限审批:

金额在5仟元以下(含5仟元)的开支项目,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金额在5仟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开支项目,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金额在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开支项目,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校长审批。

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经校长同意,报请校党委会讨论审批。

第六条 学校年度预算中分配给各教学部门的包干经费,按以下权限审批:

金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开支项目,由所在学院分管经费的负责人审批。

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开支项目,由所在学院分管经费的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由所在学院分管经费的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校长审批。

第七条 学校年度预算中设备购置费、后勤修缮费在执行政府采购及校内招标、审计等制度后,按以下权限审批:

金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开支项目,由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批。

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开支项目,由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由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报校长审批。

第八条 追加预算的审批权限:

学校年度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做预算调整。年度预算中未曾列入,而又确属需要等特殊情况,要求追加经费预算,按以下权限审批:

金额在5仟元以下(含5仟元)的,由所在部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计财处处长审批后调增预算。

金额在5仟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所在部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计财处处长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调增预算。

金额在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所在部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计财处处长和分管校领导签字,报校长审批后调增预算。

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所在部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同意,报请校党委会讨论审批后调增预算。

第九条 学校教育事业费中三公经费审批权限:

(一)各党政部门的公务招待费用,票据报销时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二)学校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三)因公出国(境),须经校长批准,报销时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由计财处定期向校长汇报。

第十条 学校差旅费审批权限:

各部门人员因公出差使用学校行政、教学差旅费,5仟元以下(含5仟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仟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学院、部门负责人因公出差,须经过分管校领导批准;副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差,须经过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处级及以下人员因公出差需乘坐飞机者,须事先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且报销时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审批。

第十一条 医药费报销审批权限:

一次报销金额在5佰元以下(含5佰元)的,由学校医院院长审批。

一次报销金额在5佰元以上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由学校医院院长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一次报销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医院院长和分管校领导初审后,报校长审批。

医药费开支情况由计财处定期向校长汇报。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审批权限:

(一)使用科研经费购买药品材料、仪器设备、因公出差、或劳务支出等,按以下权限审批:

金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开支项目,由课题负责人签字,报所在学院分管经费的负责人审批。

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开支项目,由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学院分管经费的负责人签字,报科研处长审批。

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开支项目,由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学院分管经费的负责人及科研处长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由课题负责人、各学院分管经费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

(二)科研经费转拨、分拨审批权限

签定协议、合同的,在协议、合同规定金额之内转拨、分拨经费,由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学院分管经费的负责人签字后,报科研处长审批。

超出协议、合同规定金额的或者无协议、合同的按以下审批权限:

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由课题负责人、各学院分管经费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科研处长审批;、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课题负责人、各学院分管经费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各学院分管经费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批准。

第十三条 其他经费的审批权限:

各学院(各部门)基金、代管经费由各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其它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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