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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 2013-12-09 通知公告 阅读: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纳入计财处统一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控制”原则。

第三条 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一)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二)校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三)校计财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等工作,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四)各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五)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章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第四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科研经费预算要做到科学、合理、真实。

第五条 预算中应当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需的技术和劳务酬金的比例。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如确需预算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科研经费到款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以及学校资助的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国家、部委、省级、厅级和市级等各级行政部门立项资助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七条 科研经费按类别进行编号、设立项目账。科研经费到校后,计财处填写“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通知科研处,科研处根据到款通知单及项目立项批准书或科技项目合同书开具“课题拨款通知单”并通知项目负责人,计财处根据通知单按科研类别进行编号、设立项目账,开具发票,并将项目经费追加到学校科研经费中。

第四章 科研经费分配管理

第八条 学校可以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适当数额的管理费,项目管理制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具体规定的,提取比例纵向课题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横向课题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

第九条 科研课题组可以从科研经费中提取适当数额的劳务性费用,科研劳务费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的劳务性费用。

第十条 劳务费应按项目预算或科研工作量据实列支,不得以虚假合同方式外拨合作费用于劳务支出,不得用“以提代支”方式发放劳务费。

第十一条 科研课题支付劳务费的额度为有批复预算的按照批复预算执行;无预算的,劳务费支付总额,纵向课题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8%;横向课题不得超过项目到款总额的20%。

第五章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和批复预算执行,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按合同的要求执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应严格执行《沈阳药科大学经费审批权限实施细刚》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应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等各项合理支出(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药品材料费、图书资料费、文献检索查新费、试验费、会议差旅费、科技成果鉴定与验收费、专利申请费、人员费、管理费等);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无关活动,不得把科研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支付罚款、违约金、滞纳金、赔偿费、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计财处应严格审核经费支出,加强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相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按照国家税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来进行。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经费控制在总经费的15%以内。除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纵向科研经费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

第十七条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转拨管理,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项目合同中约定需要转拨科研项目经费的,由科研处和计财处共同审核;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经费挪作他用或者转入与项目无关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十八条 除法律有规定或在合同中有约定外,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购买实物一次性支出超过贰仟元,必须经银行转帐,不得支付现金。特殊情况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条 学校给予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应按照该项目的相应管理制度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六章 科研经费结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课题,课题负责人应全面清理项目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未付账款的,应留足款项。

第二十二条 纵向科研课题的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结题的要求,对照预算批复数,会同计财处清理账目,如实编报经费决算表,并根据有关要求报送和接受验收,完成结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其他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或通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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