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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费发放需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时间 : 2026-10-26 通知公告 阅读: 来源:

各单位、各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等财税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劳务费报销流程,防范税务风险,现就劳务费发放需提供增值税发票开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七类服务: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

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

我校各业务单位报销上述应税范围涉及的劳务费业务时,均需提供增值税发票。

二、发票开具规范要求

1.执行时间与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单次(日)劳务报酬1000元以上的劳务费报销,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未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

2.开票渠道:由提供劳务的个人通过电子税务局app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自行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如有税额计算需求详见附件2。

3.发票内容要求:发票须按照实际发生的劳务应税交易如实开具,票面各项要素完整、准确、清晰。严禁篡改、编辑、拼接发票图片或版式文件;变造、修改后的票据不予受理。

三、报销及工作要求

1.报销时效:取得发票后应当及时办理劳务费报销业务,计税有效期为开票当月,电子税务局会实时归集个人开票收入信息,逾期未完成报销付款,会造成个人所得税汇算比对风险,请发放经办人及时报销。

2.责任主体:发放劳务费的单位、部门及项目负责人为劳务费报销业务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审核劳务业务真实性及发票的合规有效性。严禁虚构劳务、套取经费等违纪违规行为。

3.新规适用:2026年11月1日之后发生的劳务费报销业务,严格遵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其他补充说明

1.单次(日)劳务报酬1000元及以下的小额劳务,无需提供增值税发票。

2.校内教职工工资性薪酬、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不适用本通知。

3.外籍专家劳务费发放,仍沿用原有管理规定执行。

4.本通知仅涉及增值税,劳务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学校代扣代缴。

请各单位、各部门及时传达本通知要求,做好劳务费发放的前置对接工作,务必提前告知校外人员发票开具的相关要求。

本通知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现行财税政策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手机申请代开个人劳务发票操作指引

    2.增值税反算模板



计财处(会计核算中心)

202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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